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