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