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和管理。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