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