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三十二条有效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