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三十四条有效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