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信息。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