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出让方案前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政府回购或者无偿移交等内容纳入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应当明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政府回购或者无偿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土地出让成交后在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