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