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