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出资、捐资;

(三)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资助学、投资建学、依法建设民办中小学校。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