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