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相近区域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的土地予以置换,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改变。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