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运营维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