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旅游停车设施。

市、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火车站、客运站、社会(红色)资源旅游访问点等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