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