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