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文化研究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对在浚县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