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