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浚县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浚县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