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浚县古城保护具体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古城保护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统筹管理和使用古城修缮项目资金;

(三)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城市管理等部门落实对浚县古城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建立浚县古城修缮专家库,为浚县古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其他古城保护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