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浚县人民政府负责浚县古城保护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