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浚县人民政府负责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