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浚县古城标识,加强标识的保护和利用,强化浚县古城品牌效应。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