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将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对公众开放,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