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整理和利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办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