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设置店铺门面、招牌、广告灯箱等,应当与浚县古城特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