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浚县古城的经营业态,依法制定并发布鼓励、控制和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促进业态多样化发展,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