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限制机动车通行。浚县明清古城墙(包括遗址)范围内,实行车辆准入制,具体办法由浚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