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浚县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