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整治修复古城水系,完善古城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持水体洁净。

禁止向大运河、护城河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实施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