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整治,保持传统街巷格局,逐步恢复历史环境风貌。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