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整治,保持传统街巷格局,逐步恢复历史环境风貌。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