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古城核心区人口密度,使其达到合理水平。

鼓励和支持行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迁出,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应当用于古城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