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浚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城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