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和维护能力的,由浚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