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设施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提交实施方案并征求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