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第十八条有效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影响浚县古城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