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