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对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