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第十六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