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9月26日为浚县古城保护日,农历正月为浚县古城保护宣传月。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