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实行浚县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在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应当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浚县人民政府文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建立保护档案,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移动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