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