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