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