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因被罢免、辞职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变动时,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