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民主选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