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同,应当对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进行二次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