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