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新迁入本村的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村民、已死亡的村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