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五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民进行登记并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1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村民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