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特别规定外,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