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